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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