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克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克斌,袁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509室。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被执行人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银路16号银山小区30栋1-14。法定代表人张克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克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室,身份号码:45020219*。被执行人袁民生(身份证号:45020419*),住柳州市红阳路*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84号裁决书已于2015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袁民生有坐落于柳州市北雀路*号房屋一套、坐落于柳州市红阳路*号房屋一套、坐落于柳州市飞鹅二路*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民生有坐落于柳州市北雀路*号房屋一套、坐落于柳州市红阳路*号房屋一套、坐落于柳州市飞鹅二路*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祯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