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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雷铭时钟表有限公司与熊江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雷铭时钟表有限公司,熊江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雷铭时钟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傅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江辉。上诉人深圳市雷铭时钟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江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雷铭时钟表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雷铭时钟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