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黎某。被告赵某。原告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黎某于2015年5月4日以和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黄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