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克明诉海哈达、赵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宋克明,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海哈达,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赵文泉,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克明诉被告海哈达、赵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克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克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克明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包文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