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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不字第00001号起诉人许某,曾迁居香港。被起诉人谭某甲。2015年4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许某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老家为湖北省房县红塔镇旱粮场人,于1998年7月在深圳打工时经朋友介绍与被起诉人相识恋爱,于2002年1月31日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迁居香港于2005年12月22日生育女儿谭煜灵。2011年时,起诉人发现被起诉人有婚外情。之后,起诉人在委屈伤心之下返回房县老家并与被起诉人分居生活。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人向法院具状起诉,请求与被起诉人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已为香港居民,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许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兆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俊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