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卢小庚与蔡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卢小庚,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陈巧妹,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朝阳,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人卢小庚以被申请人蔡朝阳驾驶发动机号为X1××××××龙工牌机械车碰撞申请人卢小庚驾驶的摩托车,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被送至漳浦县医院治疗,目前暂支出医疗费人民币31000元,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给予积极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蔡朝阳转移、变卖财产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肇事车辆发动机号为X1××××××龙工牌机械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卢小庚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申请人卢小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依法应准许申请人卢小庚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发动机号为X1××××××龙工牌机械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谦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