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永健与被执行人廖国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永健,廖国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易永健,无业。被执行人廖国事,居民。申请执行人易永健与被执行人廖国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通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永健已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国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国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易永健支付价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经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廖国事于2015年4月23日付清价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廖国事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小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