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执行何伦金、何永东、何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何伦金,何永东,何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被执行人何伦金,男。被执行人何永东,男。被执行人何伦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伦金、何永东、何伦辉按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伦金、何永东、何伦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伦辉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伦辉在银行的存款2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琦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