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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执行何伦金、何永东、何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何伦金,何永东,何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被执行人何伦金,男。被执行人何永东,男。被执行人何伦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伦金、何永东、何伦辉按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伦金、何永东、何伦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伦辉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伦辉在银行的存款2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琦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