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村民委员会与徐永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村民委员会,徐永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辛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法定代表人曹良,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徐晟。被告徐永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永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村民委员会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兴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35元、评估费人民币4000元,合计人民币6635元,由原告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