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席某,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席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