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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延边世美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金文权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世美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金文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延边世美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成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婧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美凝,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文权(曾用名金文峰),男,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延边世美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文权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世美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延边世美装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靖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