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礼祥与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祥,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656号原告:陈礼祥,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铜陵市铜官山区杨家山村44栋604号。委托代理人:吴金彪,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祥诉被告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祥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礼祥承担。审判员 汪雪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