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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娟与被告王长兴、汤光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娟,王长兴,汤光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高娟,女。委托代理人王镇,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王长兴,男。被告汤光前,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高娟与被告王长兴、汤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娟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