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娟与被告王长兴、汤光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娟,王长兴,汤光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高娟,女。委托代理人王镇,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王长兴,男。被告汤光前,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高娟与被告王长兴、汤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娟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