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李均、张林秀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负责人:刘祖疆被执行人李均,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林秀,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李均、张林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林秀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