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李均、张林秀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负责人:刘祖疆被执行人李均,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林秀,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李均、张林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林秀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