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昆执字第1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静与被执行人陈玲珠、王峰债务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静,陈玲珠,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昆执字第1641-2号申请执行人于静,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玲珠,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钢铁大街。被执行人王峰,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钢铁大街。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昆民初字第199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静与被执行人陈玲珠、王峰债务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峰所有的房屋。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自动履行,双方同意将王峰所有的位于昆区钢铁大街33号房屋一套抵偿债务,现需要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峰所有的位于昆区钢铁大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