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孔德燕与谢燕琼、胡维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28号原告:孔德燕,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钟仁玖,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燕琼,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维连,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燕诉被告谢燕琼、胡维连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燕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依法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孔德燕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莺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