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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粟立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王兰,粟立勇,重庆国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805号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449-4。法定代表人张泽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公东,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兰,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粟立勇,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国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3-4,组织机构代码59053783-5。法定代表人王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兰、粟立勇、重庆国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聚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