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41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龙川县老隆镇。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黄布镇。委托代理人邬某某(系被告母亲),女,住址同上。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现17岁,一个儿子,现6岁,还做了一层楼,各人都拿出钱做的。婚后没多久就感情不好,被告五毒俱全,十七年来被告三次进监狱,去年农历正月二十八日,又被抓,现在老隆看守所,十七年来被告没有负责过小孩的费用,全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承担。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原告已没有办法与被告过生活,现提出与被告离婚,两个小孩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口头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这次很快就可以出去,被告也不同意小孩归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月相识谈婚,属自由恋爱,同年10月7日在龙川县黄布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小孩:黄某甲,女,2000年3月21日出生;黄某乙,男,2010年9月6日出生,现两个小孩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除在被告家即座落在龙川县黄布镇建有一层(100平方米)水泥楼房(无装修)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庭审中,原告称为了建房借其表哥债务3000元,被告也表示为了建房借其哥债务5000元,双方均对对方的债务持异议,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2015年2月16日被告因盗窃罪被抓,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被告黄某某在2015年2月16日因盗窃罪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问话笔录、龙川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龙川县人民法院提押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本案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没有发生较大的矛盾,婚后一直生活在一起,生儿育女。因被告思想行为问题,犯了盗窃罪被抓而双方产生矛盾,身为人妻的原告,在被告误入歧途的关键时刻,应该拉其一把将其引到正确道路上来,多给其批评、帮助和鼓励,使其能正确认识到错误,并改正错误,在狱中能服从管教,争取早日出狱,而不是对其打击,伤害。只要原告为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及小孩健康成长有利考虑,彼此多谅解,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