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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梁金春申请执行黄鹏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春,黄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梁金春,男,1981年10月13日生,现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黄鹏飞,男,1986年4月20日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同扶村平地屯**号,现于广西鹿州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梁金春申请执行黄鹏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土地,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