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梁金春申请执行黄鹏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春,黄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梁金春,男,1981年10月13日生,现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黄鹏飞,男,1986年4月20日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同扶村平地屯**号,现于广西鹿州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梁金春申请执行黄鹏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土地,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