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吕钢与吕钢、诸暨市华基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吕钢,诸暨市华基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吕钢花本试样厂,吕欣梦,余旭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王黎红。被告:吕钢。被告:诸暨市华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诸暨市次坞吕钢花本试样厂。投资人:吕钢,该厂厂长。被告:吕欣梦。被告:余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吕钢、诸暨市华基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吕钢花本试样厂、吕欣梦、余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