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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席吉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席吉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382号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被告席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席吉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