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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付正喜与邹谷飞、郭挥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喜,邹谷飞,郭挥,李国军,肖雄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329号原告付正喜。委托代理人黄石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谷飞。被告郭挥。被告李国军。被告肖雄友。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正喜与被告邹谷飞、郭挥、李国军、肖雄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邹谷飞等四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岳阳县行政区划范围内,而原告付正喜在书写起诉状时,故意将被告邹谷飞的经常居住地写为湖南省岳阳县步仙乡狮山村,以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导致本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另查明,原告付正喜受害地在岳阳市云溪区岳化安居大道。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是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而本案中的四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民事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本案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许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荣玉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