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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邝某芳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邝某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岚桥镇。被告邝某芳,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岚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邝某芳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骆美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