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跃琼与陈孝录、吴春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跃琼,陈孝录,吴春芳,福建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阮召慧,福建贞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贞远贸易有限公司,三阳(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95号原告陈跃琼,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孝录,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诠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安章村山头仔1号。被告吴春芳,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诠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安章村山头仔1号。被告福建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东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阮召慧,执行董事。被告宁德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大甲乡人民政府办公大楼203室。法定代表人阮召慧,经理。被告阮召慧,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贞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路233号5#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孝录,总经理。被告福州贞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59-1号金源饭店公寓1003单元。法定代表人张高明,总经理。被告三阳(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59-1号金源饭店公寓1003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孝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琼诉被告陈孝录、被告吴春芳、被告福建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德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阮召慧、被告福建贞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贞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阳(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诸被告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案件人陈赞强以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元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孝录、被告吴春芳、被告福建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德海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阮召慧、被告福建贞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贞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阳(福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陈赞强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