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春艳与杨栓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春艳,杨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艳,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杨栓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执行李春艳与杨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艳于2014年1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杨栓军在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春艳货款15000元;2、案件受理费287元、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杨栓军承担;3、若被执行人杨栓军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李春艳可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