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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春艳与杨栓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春艳,杨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艳,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杨栓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执行李春艳与杨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艳于2014年1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杨栓军在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春艳货款15000元;2、案件受理费287元、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杨栓军承担;3、若被执行人杨栓军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李春艳可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