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忠龙申请执行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龙,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孙忠龙,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孙忠龙申请执行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郭军赔偿申请人孙忠龙人民币3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