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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迟文忠、王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迟文忠,王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259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迟文忠,男,33岁,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龙,男,37岁,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迟文忠、王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80.00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