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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丰毛条厂破产清算组与张家口市华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丰毛条厂破产清算组,张家口市华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丰毛条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时毅芳,破产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华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东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家口市万丰毛条厂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华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赵洪瑞代理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乔桂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