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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孙晓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朱全国,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钱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唐某甲、钱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唐某乙。唐某甲曾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钱某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和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唐某甲提供的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是否有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长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和判断。本案中,唐某甲、钱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有一女,说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互谅互让,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遇到矛盾时又未能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及时化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唐某甲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钱某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未能好合,以致夫妻间感情上的裂痕逐渐增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唐某甲再次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准许。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长角度考虑,双方所生之女唐某乙现仅1周多岁,且其出生后正常与唐某甲及唐某甲父母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唐某乙随唐某甲生活较为适宜,钱某应当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唐某甲负担能力和本地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为每月600元,同时钱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唐某甲和钱某离婚。二、唐某甲、钱某所生之女唐某乙随唐某甲生活,钱某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钱某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唐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宣判后,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1、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审判决双方离婚不当。2、原审法院遗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唐某甲的主要答辩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否正确。2、原审法院未处理双方共同财产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唐某甲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钱某离婚,虽经原审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实际并未和好,仍旧分居,现唐某甲再次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原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后依法准许双方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审判决双方离婚不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遗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请求,原审中,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暂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综上,上诉人钱某的上诉理由均依法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钱某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庆宇附本判决所依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