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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利平诉被告刘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平,刘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利平,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刘瑞,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平诉被告刘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朱多颖人民陪审员  贾 雄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庞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