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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区风雅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区风雅园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3351号原告张芳,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区风雅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风雅园一区19号楼。负责人郭孟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区风雅园支行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一元,由原告张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