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勇与被执行人唐春生、谢水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勇,唐春生,谢水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勇,男,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唐春生,男,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谢水晶,女,湖南省祁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建勇与被执行人唐春生、谢水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建勇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唐春生、谢水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彦亮审 判 员 冯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