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汉族,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锁信,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