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有贤申请执行薛建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教师。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薛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70000元并承担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自审判之时就下落不明,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判决,目前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