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彭山县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与凉山中天地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山县三江化工有限公司,凉山中天地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彭山县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瑞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凉山中天地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玉,董事长。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山县三江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彭山县三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晟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