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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与杨政,梁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政,梁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XX,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杨政,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梁桃,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政、梁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曾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