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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星友与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星友,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477-2号申请执行人朱星友,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林辉,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朱星友与被执行人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辉与共有人钟晓红、林宇杰所有的坐落于晋安区901单元房产因有其他案件该房产已被查封,现我院轮侯查封,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故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俊审 判 员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