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阶勇与李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阶勇,李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陈阶勇,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朱育梅,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李日锋,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原告陈阶勇与被告李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阶勇的委托代理人朱育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日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阶勇诉称,2012年4月14日,被告因经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3个月,双方约定利率为3%。被告付至2013年12月13日利息,此后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月利至还清借款止。被告李日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被告李日锋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李日锋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被告李日锋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约定月息为5分。期间,被告李日锋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12月13日之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日锋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剩余利息。原告经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月利至还清借款止。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育梅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日锋违反借条约定,未及时归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日锋应当归还原告陈阶勇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限被告李日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日锋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