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淑华与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华,梁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田淑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男,汉族。被告梁峻,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5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