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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建永与闫文举、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永,闫文举,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01号原告:孙建永,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闫文举,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永诉被告闫文举、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建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文举、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孙建永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陪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龚 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