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魏振森、魏洪娜等与丁付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振森,魏洪娜,魏洪香,魏洪涛,魏丽丽,丁付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303号申请人魏振森。电话:.申请人魏洪娜。申请人魏洪香。申请人魏洪涛。申请人魏丽丽。被申请人丁付起。身份证号:37072719791123****电话:申请人魏振森、魏洪娜等与被申请人丁付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请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丁付起驾驶的鲁V×××××面包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