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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籍贯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尚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