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生于1934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66年10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87号罗某与张某等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支付罗某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