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为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为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45号原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7层01A。法定代表人花蕴。委托代理人肖洪林,住址湖南省新化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银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为民,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代理人赵宇明,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5月7日。二、工作岗位:软件工程师。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7日。四、月工资标准:9500元。五、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14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被告试用期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知被告2014年10月17日17时30分之前办理离职手续。原告提交了员工声明、变更通知书、辞退审批表、软件工程师转正要求、试用期工作沟通表、2014年10月份打卡记录、考勤制度、软件工程师岗位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原告提交的上述辞退审批表、软件工程师转正要求、试用期工作沟通表、考勤制度及岗位说明均为其单方制作的网上截图打印件,被告不予认可,此外原告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故原告上述情形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仲裁阶段提出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七、拖欠工资:根据上述认定,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工资26425.29元(9500×2+9500÷21.75×17)。八、律师费:根据胜诉比例,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九、申请仲裁时间:2014年10月21日。十、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第6085号。十一、仲裁请求:1、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7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3、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十二、仲裁结果:1、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26425.29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十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判令原告无需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为民继续履行双方在2014年5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原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王为民支付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26425.29元;三、原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王为民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二至三项确定的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