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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明彬与余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926号原告罗明彬,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余高雪,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彬诉被告余高雪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罗明彬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彬与被告余高雪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罗明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罗明彬承担。审判长  王守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