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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仲明与陈文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仲明,陈文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罗仲明,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44号2栋201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541114501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炼,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来,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严塘镇坎下村官冲096号。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05182211。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仲明与被告陈文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仲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仲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罗仲明承担。审 判 员  陈 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