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忠琪,陈霖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27号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298-1。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凌飞,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忠琪。被告陈霖。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忠琪、陈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 海 清人民陪审员 : 彭 芳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