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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忠琪,陈霖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27号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298-1。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凌飞,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忠琪。被告陈霖。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忠琪、陈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 海 清人民陪审员 : 彭 芳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