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海军、闵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2003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枢,系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闵XX,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2014年3月2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天娇,系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军、闵XX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兵、赵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XX、徐XX、被告人王海军及其辩护人王枢、被告人闵XX及其辩护人李天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海军、闵XX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棉麻被套加工店门前,趁无人之机,被告人王海军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门锁剪断,被告人闵XX在附近望风,将棉被、蚕丝被和床单被罩等物品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2130元。二、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海军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辽阳市白塔区西三里圆梦床上用品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锁剪断,将棉被、被罩、床单等物品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150元。三、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海军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辽阳市文圣区小祁家胡XX经营的饭店,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饭店门锁剪断,将库房内15箱白酒、10箱啤酒、1台电子秤、1个高压锅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20元。四、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海军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辽阳市宏伟区亿星佳园小区婴恋孕婴童商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门锁剪断,将童装、孕妇装数套及现金700余元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9498元。五、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海军至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双树村鸣泽超市门前,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超市门锁剪断,将超市内5套迷彩服、5条电热毯、200盒香烟、2个蜂蜜礼盒、2个核桃粉礼盒、10条内裤、3桶豆油、300余元现金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232元。六、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海军至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滨水花园44号楼下,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停放在楼下的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车锁剪断并将该车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海军、闵X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王海军、闵XX的供述,被害人李XX、吴XX、刘XX、胡XX、马XX、徐XX的陈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据此,被告人王海军、闵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盗窃事实有异议,辩解其盗窃财物的数量没有那么多。被告人王海军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金额认定过高;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返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闵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参与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闵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闵XX在主观上及客观行为方面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海军、闵XX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棉麻被套加工店门前,趁无人之机,被告人王海军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门锁剪断,被告人闵XX在附近望风,将被害人李XX的1520余米布、棉被5个、蚕丝被1个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2130元。二、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海军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辽阳市白塔区西三里圆梦床上用品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锁剪断,将被害人徐XX的1145米布、392个被罩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150元。三、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海军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辽阳市文圣区小祁家胡XX经营的饭店,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饭店门锁剪断,将库房内15箱白酒、10箱啤酒、1台电子秤、1个高压锅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20元。四、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海军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辽阳市宏伟区亿星佳园小区婴恋孕婴童商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门锁剪断,将童装、孕妇装数套及现金700余元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498元。五、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海军至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双树村鸣泽超市门前,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超市门锁剪断,将超市内5套迷彩服、5条电热毯、200盒香烟、2个蜂蜜礼盒、2个核桃粉礼盒、10条内裤、3桶豆油、300余元现金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32元。六、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海军至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滨水花园44号楼下,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被害人吴XX停放在楼下的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车锁剪断并将该车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海军、闵XX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海军参与盗窃犯罪六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16680元;被告人闵XX参与盗窃犯罪一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1213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海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4年3月11日凌晨,在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一家卖棉麻被套的门店内,我和我媳妇一起去的,她负责放风,我剪断门锁并搬运棉被和布等物品到我的三轮车上;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在辽阳市东京陵那的一个小区楼下,我将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2014年1月30日晚12时许,我用铁钳剪断三里庄附近的一个床上用品店的门锁,盗走店内床单被罩等物品,盗窃物品共拉了两车;2014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我骑着偷来的三轮摩托车来到辽化天井公园附近的孕婴店,盗走店内童装、孕妇装等物品及现金470元人民币。2014年3月11日晚12时许,我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到小祁家附近的一家饭店,将店内酒、电子秤、高压锅物品盗走;2014年3月中旬,在太子河区王双树村的一家超市内,我盗走迷彩服2套、电热毯4个、香烟、蜂蜜、袜子豆油和现金300余元,部分物品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的事实。2、被告人闵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中上旬的一天凌晨,王海军骑摩托车带我来到白塔区锻压场转盘附近的一家网点处,他让我在外面看着车和人,他自己进里面偷东西,然后把物品搬运到三轮摩托车上后我们一起回家了。我还知道他偷过小孩的衣服,放在家里的车库里,我和他一起把偷来的布料等都卖了的事实。3、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1日,我早上来到解放路我的棉麻布品加工厂时发现被盗,丢失的物品有2M*2.3M尺寸的被4个,蚕丝被1个,1.5M*2M尺寸的被1个,2.5M的高档布1200米,1.6M平纹布约1000米,1.6M斜纹布月1100米,2.4M斜纹布约1500米,2M的斜纹布约500米,2M的平纹布约400米及其他杂布的事实。4、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24日,我放在滨水花园44号楼下的三轮摩托车被盗的事实。5、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4日,早8时许,我发现位于宏伟区亿星佳园小区87-2号我经营的婴恋孕婴童商店被盗,被盗物品有儿童服装、裤子、袜子数套及现金人民币700余元的事实。6、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1日14时许,我发现在位于太子河区祁家镇小祁家村4组我经营的饭店被盗,被盗物品有啤酒10箱、白酒14、15箱、高压锅一个、电子秤一个的事实。7、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7日位于太子河区王双树村我经营的鸣泽超市被盗,被盗物品有迷彩服5套、电热毯5条、香烟200盒、蜂蜜2盒、核桃粉2盒、内裤10条、豆油3桶、电锯一个及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的事实。8、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30日,位于白塔区三里庄圆梦床上用品店被盗,被盗物品有棉被、床单、被罩等的事实。9、搜查笔录,证明在被告人王海军租住的平房及后院仓库内发现被套、棉布5包,白酒10余箱,蜂蜜礼盒2盒,燕窝礼盒2盒,电据1个,电子秤2个,高压锅1个,童装和孕妇装4包的事实。10、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扣押的赃物的情况及扣押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李XX、吴XX、刘XX、胡XX、马XX的事实。11、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李XX购进布匹的情况。12、鉴定意见,证明涉案物品的价值。13、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年龄等自然信息。14、照片,证明从被告人王海军家搜查出物品的情况及被告人王海军指认出作案地点的事实。1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海军、闵XX盗窃的情况及公安机关整理赃物的情况。1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海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7、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海军于200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18、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19、抓捕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军、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军、闵X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海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盗窃被害人徐XX、李XX的布匹数量过高、金额过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该两起盗窃的被害人均系当日即报案,各自陈述被盗情况与被告人王海军的供述、证明材料、视听资料相吻合,真实可信,故本院对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闵XX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王海军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与被告人闵XX一同到达案发现场,闵XX负责望风,与被告人闵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吻合,故本院对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闵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海军对部分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其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涉案的部分赃物已返还,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海军的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被告人闵XX的刑期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7年5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海军、闵XX退赔被害人李XX人民币十万八千一百三十元(包括已返还的五包布)。被告人王海军退赔被害人徐XX人民币四万三千一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胡XX人民币四百六十五元;返还被害人刘XX人民币七百元;退赔被害人马XX人民币三千零六十元;退赔被害人吴XX人民币四千二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金萍代理审判员  胡威威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