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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XXX公司与杜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公司,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85-1号申请执行人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小区XX号楼。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号。被执行人杜XX,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1022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XX支付申请执行人XXX公司欠款3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25元,执行费5402元。经查被执行人杜XX系财政供养人员,有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杜XX未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杜XX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2710080401109000XXXXXX的储蓄存款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XX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2710080401109000XXXXXX的储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杜XX在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2710080401109000XXXXXX的储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